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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小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470号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耀宝。委托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绮媚,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小辉,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小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小辉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小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谭京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