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秀枝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枝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45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秀枝,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07年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秀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秀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秀枝与张某(系杜某之婆母)两家因宅基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7年1月19日17时21分,张某掂着自家的尿桶将尿水泼洒在肖秀枝家厨房的墙上,同年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其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肖秀枝趁杜某、张某家中无人之机,扛着其家的木梯并掂着盛有粪便的胶桶攀爬到杜某、张某家中的东院墙上,然后顺着楼梯进入院内,并将桶内的粪便泼洒在杜某、张某家中厨房内的餐具等物品上。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秀枝家中提取了被告人肖秀枝作案工具绿色铁把胶桶一个,并予以扣押(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秀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许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侦破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和)行罚决字[2017]10038号、[2016]1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秀枝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家中,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秀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秀枝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秀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秀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肖秀枝作案工具绿色铁把胶桶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明华审 判 员 吕政坤人民陪审员 娄三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