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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金宝与赵法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宝,赵法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93号原告:黄金宝,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蕾,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法辉,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337号。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金宝与被告赵法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