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9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波与秦江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秦江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95号之一原告:陈波,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秦江瑜,女,汉族,1991年10月29日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秦江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波承担。审判审判员  杨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