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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申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鹏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鹏,黑山县房屋产权管理处,锦州健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鹏,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山县房屋产权管理处。住所地:黑山县原公安局办公楼。原审第三人:锦州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北街**号。再审申请人王鹏因与被申请人黑山县房屋产权管理处、原审第三人锦州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及赔偿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行终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鹏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