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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清林,邱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30层第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991040-2。法定代表人:陈鹏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66号1幢502室,组织机构代码:08714826-9。法定代表人:张清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清林,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邱红艳,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清林、邱红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9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清林、邱红艳支付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516138元,案件受理费8507元。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清林、邱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清林、邱红艳名下有虽有财产,但被另案首封,且属系列案件。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省林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清林、邱红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