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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雅朵服装加工厂与广州市柏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雅朵服装加工厂,广州市柏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6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雅朵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涌路***号*楼。经营者:钟瑞林,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广州市柏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82、584号7A08,组织机构代码30438718-7。法定代表人:李盼。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雅朵服装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柏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柏昂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雅朵服装加工厂拖欠货款179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雅朵服装加工厂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梁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