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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爱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爱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2891号原告: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富耕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卫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天奇,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婷,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爱华,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黎明中区。原告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爱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天奇、樊丽婷、被告赵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6048.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2015年新组建的机器制造业单位,受全球和全国性问题的影响,2015年和2016年度严重亏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原告2015年亏损326万余元,2016年亏损1300多万元,属于该通知当中的困难企业,不应承担本案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被告赵爱华辩称,我于2016年8月1日从原告单位退休,其退休时单位正常经营。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给付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6048.2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公司名称为山东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变更名称为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8月1日,经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工作单位为原告。后被告向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6048.20元。2017年4月1日,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8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6048.2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公司至今仍在经营,但经营困难,属于半停产状态,并提交2015年和2016年度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证实公司亏损情况,但其认可公司没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因难企业。另查明,2015年度威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494元。本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被告系独生子女父母,其在原告处工作并经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原告应当按照威海市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虽提交2015年和2016年度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证实公司亏损情况,但未有证据证实其公司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赵爱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6048.20元(53494元×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