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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XX与陈敏、陈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敏,陈捷,周迪,陈学怀,孙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陈敏,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捷,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迪,女,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学怀,男,1952年4月2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小凤,女,1955年7月2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陈敏、马强、陈捷、周迪、陈学怀、孙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565031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1352元(已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拍卖了陈捷所有的位于扬中市××号的房产,还剩部分金额未履行,再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暂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