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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本莉与李宗兵、李宗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本莉,李宗兵,李宗太,李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636号原告:姜本莉,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剑,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李宗兵,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李宗太,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李大玉,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姜本莉与被告李宗兵、李宗太、李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本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姜本莉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