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施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859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小区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复林,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岩,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施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