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杨刘山与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梁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刘山,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梁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杨刘山,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自营职业。被执行人: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39号1幢1层10102号。法定代表人:刘贵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文军,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杨刘山与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梁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刘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刘山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