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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广生对纪绍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生,纪绍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64号申请人:李广生,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纪绍海,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李广生与纪绍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吉0581财保6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纪绍海驾驶的X号小型轿车。被申请人纪绍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现金2万元用于反担保,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纪绍海向本院提交现金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纪绍海驾驶的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靓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