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国文与李宝新 李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文,李宝新,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方国文,男,195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宝新,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李丹,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国文与被执行人李宝新李丹民间借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字393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50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丹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在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交执行费50元。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字393号判决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