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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巴州智勋商贸有限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智勋商贸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179号原告:巴州智勋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78XXXX,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芦明,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智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原告巴州智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智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巴州智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