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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文君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君,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975号原告:谢文君,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允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聪聪,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辉,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君与被告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文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谢文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宗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