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特展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特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185号原告:重庆特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龙宁路3号1幢3-2,组织机构代码59797465-9。法定代表人:张贞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举,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特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特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特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松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