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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宗琴与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琴,李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民初2020号原告:谢宗琴,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芜湖海螺集团白马山水泥厂退休职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李建平,男,1967年1月9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谢宗琴诉被告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宗琴及被告李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宗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中旬,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认识。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本金,但被告拒绝归还。被告李建平辩称:向原告借款40万元是事实。本人目前经济状况不好,暂无力偿还上述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中旬,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认识。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2011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谢宗琴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定于2013年3月1日前全部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条、银行取款凭证,短信和微信信息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40万元至今未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取款凭证予以佐证,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40万元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李建平应偿还原告谢宗琴借款本金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宗琴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李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