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聂阳、唐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阳,唐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71号申请人:聂阳,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唐吉辉,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聂阳诉被申请人唐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吉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吉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