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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冯振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涛,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冯振涛,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83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任洪均,职务不详。冯振涛申请执行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振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6318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振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冯振涛申请执行的案款163188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冯振涛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振涛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