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荣松、福州市体育局体育行政管理(体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松,男,194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体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2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张涵,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亮、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荣松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体育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一案,不服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行初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审裁定认为,根据原告主张的事由及证据,体现原告系以信件、走访的方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属于信访行为。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原告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提出复查、复核。因此,原告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荣松的起诉。上诉人林荣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对“原告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上诉人主张:跑马场周围群众,延续近百年习惯,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要求在福州市××学校课余时间进入已经安全保障的田径场健身锻炼,是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阻止群众进入锻炼的不当的行政许可,其行政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二、一审法院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以“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的行政许可,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认定的起诉条件。三、一审法院指定上诉人只能从信访程序来解决行政投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因不服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投诉请求,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既可继续由信访渠道向行政机构提出复查、复议,也可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这也符合《信访条例》之第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公民对此有选择的自由。四、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有违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被上诉人福州市体育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于福州市××学校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田径场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该行为属于信访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并按《信访条例》规定,对上诉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了复查,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上诉人可以向被上诉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因此,被上诉人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对上诉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的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凯审 判 员 王小倩审 判 员 徐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 华书 记 员 陈佳怡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