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塘缀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次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至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吴川市塘缀镇老街花甲粉店门前的墙上看到一个购买“黑车”(指通过盗抢骗等非法途径获得的车辆)的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忘记了),其就打电话过去,并约好次日晚上在吴川市塘缀镇文屋村一条公路旁边的一个小山岭处进行交易。约定当天晚上,两名男子(身份未明)戴着口罩驾驶着两辆摩托车如约来到吴川市塘缀镇文屋村的小山岭处。他们将其中一辆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给黄某某看,在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黄某某仍表示同意并当场支付1200元购买该辆摩托车。2016年12月29日晚上20时许,黄某某驾驶其购买的这辆被盗摩托车在吴川市塘缀镇张炎中学学校门前路段被吴川市公安局塘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黄某某购买的这辆摩托车系被害人陈某于2016年3月1日在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东湖路一街三横巷出租屋被盗的摩托车(车牌号:粤K×××××,发动机号码:12000430,车架号码:L9SPC512XC1000412)。2017年1月24日,化州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被盗的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陈某。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化价认﹝2017﹞440号)认定,被害人陈某被盗的轻骑铃木牌QS125-B(粤K×××××)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认定基准日(2016年5月31日)金额为人民币37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辨认车辆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被盗车辆上网登记表;7.《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车辆是盗窃所得没有合法交易手续,仍贪图小利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退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人民陪审员  吴婵平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