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春磊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225号原告陆春磊,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626719。法定代表人韩福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磊与被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春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詹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