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与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54号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世纪广场**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肖寒宇。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8773616C。法定代表人胡安萍。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与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播电视台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