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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峰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60号罪犯董峰,男,1976年8月13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峰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12年12月、2015年9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1年6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截止2017年7月10日余刑为6个月零2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峰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