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詹杰、申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杰,申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杰,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2001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申伟,男,1983年7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201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杰、申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杰、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詹杰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申伟在南漳县城关地区采取T型起子撬锁或剪断点火开关方式盗窃摩托车,盗得摩托车12辆,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66004元。其中詹杰单独盗窃7起,与被告人申伟共同盗窃5起,共盗得摩托车12辆,价值66004元;申伟参与盗窃5起,盗得摩托车5辆,价值22280元。破案后追回2辆摩托车,价值17920元,返还被害人孙某、万某。1.2016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詹杰在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孙某租房处,将孙某停放的一辆福田蓝色25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600元。破案后追缴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2.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詹杰在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广场,采取剪断点火开关方式,将胡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望江11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30元。3.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詹杰在南漳县城关镇龙某世纪广场附近,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王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宗申125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20元。4.2016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詹杰伙同被告人申伟在南漳县城关镇天地时代城小区,由申伟望风,詹杰采取剪断电源线方式,将万某停放的一辆绿色望江175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20元。破案后追缴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5.2016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詹杰伙同被告人申伟在南漳县城关镇怡德家园小区,由申伟望风,詹杰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杨远中停放的一辆红色宗申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745元。6.2016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詹杰在南漳县城关镇东方曼哈顿小区,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邹宗华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175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680元。7.2016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詹杰伙同被告人申伟在南漳县城关镇金凤朝阳小区,由申伟望风,詹杰采取钥匙开锁方式,将张涛停放的一辆福田15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020元。8.2016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詹杰伙同被告人申伟在南漳县城关镇东漳凤凰城小区,由申伟望风,詹杰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熊安昌停放的一辆红色铃木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45元。9.2016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詹杰在南漳县城关镇世纪名都城小区,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董伦军停放的一辆红色雅马哈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120元。10.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詹杰在南漳县城关镇龙某世纪城小区,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向黎明停放的一辆红色铃木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744元。11.2017年1月3日,被告人詹杰伙同被告人申伟在南漳县城关镇原农业局院内,由申伟望风,詹杰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陶金科停放的一辆五羊15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50元。12.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詹杰在南漳县城关镇买多购超市,采取T型起子撬锁方式,将超市的一辆红色隆鑫15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6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杰、申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孙某、胡某、王某、万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张某、熊某、蔡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接警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詹杰、申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杰、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詹杰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申伟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杰、申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詹杰、申伟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申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申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杰、申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詹杰非法所得31124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胡全道4230元,王培云37**元,邹宗华4680元,董伦军6120元,黎明5744元,南漳县多买购超市663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詹杰、申伟非法所得1696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杨远忠1745元,张涛7020元,熊安昌2345元,陶金科5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艳丽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辰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