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经济诈骗现拘押于武安市看守所,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