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汉恩与卢权辉、何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汉恩,卢权辉,何志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398号原告:谭汉恩,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权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志沛,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谭汉恩诉被告卢权辉、何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谭汉恩以其与被告何志沛庭外达成偿还借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汉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谭汉恩负担(该款原告谭汉恩已预付)。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