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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汉恩与卢权辉、何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汉恩,卢权辉,何志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398号原告:谭汉恩,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权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志沛,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谭汉恩诉被告卢权辉、何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谭汉恩以其与被告何志沛庭外达成偿还借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汉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谭汉恩负担(该款原告谭汉恩已预付)。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