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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树芹、高泽瑞与刘茂军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芹,高泽瑞,刘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刘树芹,女,194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高泽瑞,男,200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刘茂军,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保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芹、高泽瑞与被执行人刘茂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