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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志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志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2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666384H。法定代表人:郭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甜甜,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李志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7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志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7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