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道敬与张锐红等5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道敬,张锐红,焦舞雨,焦兆,焦晟,焦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72号申请人:李道敬,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锐红,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焦舞雨,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焦兆,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焦晟,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焦秀秀,女,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道敬、张锐红、焦舞雨、焦兆、焦晟、焦秀秀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道敬、张锐红、焦舞雨、焦兆、焦晟、焦秀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道敬自愿赔偿张锐红5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0元(已履行);二、张锐红等5人自愿放弃追究李道敬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李道敬与张锐红、焦舞雨、焦兆、焦晟、焦秀秀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