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某1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1,男,1991年4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欢、勾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周某1与阿荣旗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殷某、崔某约定,周某1以每吨50元的价格购买其家蚕场内需要轮伐的柞树,用于制作木屑出售。周某1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割灌机砍伐殷某、崔某及周某1自家承包蚕场内的柞树。经阿荣旗林业局林地鉴定检验,被采伐树木三处现场合计面积38.099亩,总株数6286株,属国有天然次生林柞树。2016年12月5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周某1主动到阿荣旗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殷某、崔某、周某2、秦某、王某1及王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勘查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涉案林木的权属证明,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某某镇林业工作站证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1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周某1的作案工具两台红色536R型割灌机上缴国库,由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办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敖丽娜审 判 员 李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荣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