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腾波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274号滕波: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没有伤害蔡某某,是蔡某某诬陷申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有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故意伤害蔡某某的犯罪事实。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没有伤害蔡某某,是蔡某某诬陷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