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赞奇皮具厂与广州船王皮具有限公司、王建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赞奇皮具厂,广州船王皮具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4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赞奇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下田工业区自编*号*楼之一。投资人唐忠胜。被执行人广州船王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合益街26-30号四楼南。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广州市白云区赞奇皮具厂与王建华、广州船王皮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王建华、广州船王皮具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4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赞奇皮具厂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1733.50元,执行费592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华、广州船王皮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王建华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赞奇皮具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