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陶定锋诉被告王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定锋,王德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陶定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翔,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德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陶定锋诉被告王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鲍洁华书 记 员 何良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