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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陶定锋诉被告王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定锋,王德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陶定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翔,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德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陶定锋诉被告王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鲍洁华书 记 员  何良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