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08号申请人: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新都A区S1幢128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73925223A。法定代表人:孔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289号众发名城1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8992727P。法定代表人:孔建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孔雪松、江霞名下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北、向阳路东侧徽商御花园F5栋3单元401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化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