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守运、闫文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守运,闫文雪,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038号申请执行人丁守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闫文雪,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路以南滨海大道以北新屯村A块地。法定代表人徐彩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守运、闫文雪与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541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款175417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