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佳为与钱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佳为,钱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752号原告:史佳为,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钱欢,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78583C),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负责人:王靖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佳为与被告钱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佳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佳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