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勇挂靠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2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成渝中路。法定代表人:黄玉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履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志勇,男,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向隆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勇:1.立即办理将川V057**车转出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过户手续;2.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误工、差旅包干费用2000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2500元,共计1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勇的银行账户,其金额以人民币15000元为限,但实际冻结金额仅有279.49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