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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学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84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学平,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成汝增,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成小红,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徐学平、成汝增、成小红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180000元,月息13.9725‰,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若跨年度的贷款,年底前须结息一次,结息日为12月20日,借款期限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180000元,月息13.9725‰,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