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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609号人保公司保康支公司与张桂胜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60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你单位与张桂胜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胜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桂胜支付案款156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20元、执行费13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戴太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