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609号人保公司保康支公司与张桂胜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60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你单位与张桂胜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胜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桂胜支付案款156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20元、执行费13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戴太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