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明市花样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明市花样年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45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王艳玲,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昆明市花样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222号翠怡酒店A座2-3层。法定代表人:刘华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昆明市花样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花样年华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锐人民陪审员 施方梅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韩晓岚书 记 员 周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