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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雪英与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雪英,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容县华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3行初13号原告肖雪英,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张开生,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迎宾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300638202XH。法定代表人杨志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泽亮,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程格,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员工,住华容县。第三人:华容县华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7431570764。法定代表人曾令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小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雪英诉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华容县华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肖雪英以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按程序征缴社会保险费,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雪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雪英负担。审 判 长  华芳审 判 员  周家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