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750号原告:屈某,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某,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