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赵志国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国,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第**排村***号。被执行人董志,���,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赵庄村。被执行人赵小燕,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志国与被执行人董志、赵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111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1044元,缴纳执行费66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32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