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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赵志国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国,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第**排村***号。被执行人董志,���,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赵庄村。被执行人赵小燕,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志国与被执行人董志、赵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111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1044元,缴纳执行费66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32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