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刘某诉被告马某、刘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马某,刘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974号原告苏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马某,男,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刘甲,女,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刘某诉被告马某、刘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苏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