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恢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张卫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张卫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XX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卫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1592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卫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卫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卫见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桑塔纳牌汽车、赣E×××××别克牌汽车各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