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xx与毋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毋xx,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3049号原告:王xx,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毋xx,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夏xx,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系毋xx之丈夫。原告王xx诉被告毋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毋xx、夏x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整,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被告因家庭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50万元,被告毋xx出具了借条。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毋xx、夏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均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毋xx因做生意需要钱分别于2014年10月12日向原告王xx借款10万元,月利率2分;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王xx借款10万元,月利率2分;于2015年4月18号向原告王xx借款10万元,月利率2分;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王xx借款20万元月利率2分,以上四笔借款合计50万元。被告毋xx借款后本金50万元没有偿还,利息清偿到2015年12月底。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另外该借款系二被告毋xx、夏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原告王xx的款。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约定利息(从2016年1月份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毋xx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毋xx借原告王xx本金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毋xx、夏xx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xx要求二被告毋xx、夏xx偿还其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已经付到2015年12月底,下欠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不能够及时偿还,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毋xx、夏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毋xx、夏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浮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