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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谢利安与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安,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003行初14号原告谢利安,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丁铭,局长。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友谊,镇长。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安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谢利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两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要求依法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谢利安自愿撤回要求依法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利安撤回要求依法确认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利安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王国东人民陪审员  朱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