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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宝庆与张继彪、赵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庆,张继彪,赵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庆,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彪,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英,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与原告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敏,吉林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虹,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诉人张宝庆因与被上诉人张继彪,原审被告赵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上诉人张宝庆。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泽慧 百度搜索“”